一人同时在2家公司任职,拿工资,两家同时申报个税,是合法的。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,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对个人的影响是:
1,在2019年1月1日之前:
需要在同时报税的两家公司所在的任一税务局做合并申报,按需补税;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:(二)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;
2,在2019年1月1日以后;
不需要合并申报,但需要在次年3-6月做个人所得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:(一)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,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;
举例:某人在A公司任职,月工资15,000.00元,个人四金合计2625元,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;同时在B公司任职,月工资8,000.00元。
1,2019年1月1日以前:(注意:要按月合并申报,否则会产生滞纳金。)
2,2019年1月1日以后:(注意:不用按月合并申报,次年3-6月汇算清缴)
汇算清缴补税,不需要缴纳滞纳金。汇算清缴细则,有待税务局出具细则。